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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1999-09-04 来源:生活时报 张 毅 我有话说

由于仲裁裁决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而作出的,因此大多数当事人都会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如果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仲裁所具有的强制力的体现。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在申请执行裁决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实施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但这种监督是有限的,不会影响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仅着重对程度性问题进行审查,如有无仲裁协议,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程序是否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等;在实体问题上主要是对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作必要的审查。同时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裁定是终局的,不得上诉或申请再审。这些都是为了维护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避免形成又裁又审的局面。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书:申请执行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或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实践中,法院还需要当事人提供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此回证由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提供,并在回证的复印件上加盖该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双方是法人的,应在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六个月提出。对于以调解书形式结案的,因仲裁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调解书的申请执行完全可以依照裁决书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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